為落實推動總統96年2月9日簽署加入之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立法院100年5月20日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以下簡稱CEDAW施行法),並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
依據CEDAW施行法,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均應符合CEDAW有關性別人權保障之規定,並應於本法施行3年內完成法令之制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以符合CEDAW規定。為落實推動CEDAW,行政院於101年6月21日函頒「性別平等大步走-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計畫」,以辦理CEDAW相關教育訓練、宣導及法規措施檢視之配套工作。
為本府順利推動CEDAW並執行行政院頒計畫之相關法規及行政措施檢視工作,以如期完成各階段任務,特訂定本計畫。
依據CEDAW施行法,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均應符合CEDAW有關性別人權保障之規定,並應於本法施行3年內完成法令之制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以符合CEDAW規定。為落實推動CEDAW,行政院於101年6月21日函頒「性別平等大步走-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計畫」,以辦理CEDAW相關教育訓練、宣導及法規措施檢視之配套工作。
為本府順利推動CEDAW並執行行政院頒計畫之相關法規及行政措施檢視工作,以如期完成各階段任務,特訂定本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