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得購置使用魚槍,每人以二枝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購置使用:
(一)未成年。
(二)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經確定。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持有人攜帶經許可之魚槍外出者,應隨身攜帶執照。
持有人之戶籍所在地變更時,應於變更之翌日起一個月內連同執照、異動申報書,分別報請變更前、後之警察分駐(派出)所層轉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
二、人民或團體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之二條第一項,許可之槍砲、彈藥、刀械,有下列情形之一,撤銷或廢止其許可;其持有之槍砲、彈藥、刀械,由中央主管機關給價收購:
(一)、許可原因消滅者。
(二)、不需置用或毀損致不堪使用者。
(三)、持有人喪失原住民或漁民身分者。
(四)、持有人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者。
(五)、持有人死亡者。
(六)、持有人受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七)、持有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八)、持有槍砲、彈藥、刀械之團體解散者。
(九)、其他違反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
三、人民或團體申請持有刀械,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或主事務所
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影本。
(三)、刀械彩色圖例一式六份,並詳述刀械數量、用途、刀柄、刀刃長及
有無開鋒等特徵。
(四)、相關辦理或製造之公司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正本或影本;檢附影
本者,應加蓋公司、工廠圖章及負責人章。
四、人民或團體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持有之刀械時,應向戶籍所在地或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販賣、轉讓者,應於許可之翌日起七日內,連同許可證親自持向戶籍所在地或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
五、依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持有人之戶籍所在地或團體之主事務所變更時,應於變更翌日起1個月內連同許可證、異動申報書,分別報請變更前、後之警察分駐(派出)所層轉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
六、列管刀械持有人死亡,應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稱槍砲條例)第5之2條第1項第5款撤銷或廢止其許可,其持有之刀械,由中央主管機關給價收購,另繼用人申請繼續持有者,可依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3條第2項規
定,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3個月內重新申請。倘繼用人逾期申請繼續持有,應依槍砲條例第5之2條第1項第5款辦理給價收購,繼用人如有不服,可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七、若有不需置用或毀損致不堪使用者,請向所轄派出所提出給價收購申請。
(一)未成年。
(二)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經確定。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持有人攜帶經許可之魚槍外出者,應隨身攜帶執照。
持有人之戶籍所在地變更時,應於變更之翌日起一個月內連同執照、異動申報書,分別報請變更前、後之警察分駐(派出)所層轉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
二、人民或團體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之二條第一項,許可之槍砲、彈藥、刀械,有下列情形之一,撤銷或廢止其許可;其持有之槍砲、彈藥、刀械,由中央主管機關給價收購:
(一)、許可原因消滅者。
(二)、不需置用或毀損致不堪使用者。
(三)、持有人喪失原住民或漁民身分者。
(四)、持有人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者。
(五)、持有人死亡者。
(六)、持有人受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七)、持有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八)、持有槍砲、彈藥、刀械之團體解散者。
(九)、其他違反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
三、人民或團體申請持有刀械,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或主事務所
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影本。
(三)、刀械彩色圖例一式六份,並詳述刀械數量、用途、刀柄、刀刃長及
有無開鋒等特徵。
(四)、相關辦理或製造之公司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正本或影本;檢附影
本者,應加蓋公司、工廠圖章及負責人章。
四、人民或團體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持有之刀械時,應向戶籍所在地或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販賣、轉讓者,應於許可之翌日起七日內,連同許可證親自持向戶籍所在地或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
五、依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持有人之戶籍所在地或團體之主事務所變更時,應於變更翌日起1個月內連同許可證、異動申報書,分別報請變更前、後之警察分駐(派出)所層轉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
六、列管刀械持有人死亡,應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稱槍砲條例)第5之2條第1項第5款撤銷或廢止其許可,其持有之刀械,由中央主管機關給價收購,另繼用人申請繼續持有者,可依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3條第2項規
定,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3個月內重新申請。倘繼用人逾期申請繼續持有,應依槍砲條例第5之2條第1項第5款辦理給價收購,繼用人如有不服,可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七、若有不需置用或毀損致不堪使用者,請向所轄派出所提出給價收購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