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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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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分局 秘書室
其他 108-05-10
全民防空(萬安)演習時,如何處理民眾不遵規定疏散避難案件?
解答
為有效運用民力,發揮民間自衛自救功能,共同防護人民生命、身體、財產安全,政府於90年12月26日公布「民防法」,並於92年1月1日施行,依該法第21條規定:「為減少空襲時之損害,國防部得會同有關機關實施防空演習,命令實施疏散避難與交通、燈火、音響及其他必要之管制;其防空演習實施辦法,由國防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實施防空演習時,如民眾不遵規定實施疏散避難、現場交通管制人員指揮管制之行為,依同法第25條第2款規定:「違反依第21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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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108-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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