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防大隊、義勇警察大隊、交通義勇警察大隊、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大隊、山地義勇警察隊遴選條件如下:
(一)依民防法第5條規定,年滿20歲至未滿70歲者。
(二)基本條件:
1、思想純正、品德操行良好、熱心公益、具有相關任務專長及領導才能 者。
2、體能、健康情形良好,足堪擔當各項訓練、演習、服勤及其他任務。
(三)特殊條件(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即不予遴選):
1、受2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者。但過失犯,不在此限。
2、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但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不 在此限。
3、因案被通緝逾2個月,未撤銷通緝者。
4、假借職務名義,意圖敲詐、勒索、詐欺、侵占、恐嚇,影響聲譽,經查屬實或提起公訴者。
5、因妨害安寧秩序、妨害善良風俗或妨害公務,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有案者。
6、經營或從事與色情有關之職業,或開設、參與經營賭場,或擔任賭場保鑣或其他非法、不正當行業,經查屬實者。
7、誹謗長官、破壞團結,情節重大或言行故意損害民防團隊形象,經查屬實者。
8、因痼疾或重病不堪勝任民防工作者。
9、其他有風評不佳,經檢舉後查有具體事證,不適任民防工作者。
二、依據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10條:民防大隊、義勇警察大隊、交通義勇警察大隊、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大隊,其任務如下:
(一)民防大隊執行轄內空襲災害防護、協助防空避難設備管理維護、協助搶救重大災害、協助維持地方治安及戰時支援軍事勤務任務。
(二)義勇警察大隊執行指定之協助防竊防盜、警戒勤務、警察勤務及戰時支援軍事勤務任務。
(三)交通義勇警察大隊執行指定之協助整理交通秩序、交通指揮、疏導與管制、交通事故處理、交通設施損壞通報及維護、空襲及戰時交通指揮、疏導與管制及其他經指定之警察勤務。
(四)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大隊執行協助維護地方治安巡守、急難救護任務。
(一)依民防法第5條規定,年滿20歲至未滿70歲者。
(二)基本條件:
1、思想純正、品德操行良好、熱心公益、具有相關任務專長及領導才能 者。
2、體能、健康情形良好,足堪擔當各項訓練、演習、服勤及其他任務。
(三)特殊條件(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即不予遴選):
1、受2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者。但過失犯,不在此限。
2、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但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不 在此限。
3、因案被通緝逾2個月,未撤銷通緝者。
4、假借職務名義,意圖敲詐、勒索、詐欺、侵占、恐嚇,影響聲譽,經查屬實或提起公訴者。
5、因妨害安寧秩序、妨害善良風俗或妨害公務,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有案者。
6、經營或從事與色情有關之職業,或開設、參與經營賭場,或擔任賭場保鑣或其他非法、不正當行業,經查屬實者。
7、誹謗長官、破壞團結,情節重大或言行故意損害民防團隊形象,經查屬實者。
8、因痼疾或重病不堪勝任民防工作者。
9、其他有風評不佳,經檢舉後查有具體事證,不適任民防工作者。
二、依據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10條:民防大隊、義勇警察大隊、交通義勇警察大隊、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大隊,其任務如下:
(一)民防大隊執行轄內空襲災害防護、協助防空避難設備管理維護、協助搶救重大災害、協助維持地方治安及戰時支援軍事勤務任務。
(二)義勇警察大隊執行指定之協助防竊防盜、警戒勤務、警察勤務及戰時支援軍事勤務任務。
(三)交通義勇警察大隊執行指定之協助整理交通秩序、交通指揮、疏導與管制、交通事故處理、交通設施損壞通報及維護、空襲及戰時交通指揮、疏導與管制及其他經指定之警察勤務。
(四)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大隊執行協助維護地方治安巡守、急難救護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