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酒後駕車違規部分
1.要件:
汽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15毫克但未達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0.03%以上但未達0.05%)。
2.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及第85條之2規定。
3.處置方式:
(1)舉發違規並移送公路主管機關處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車輛,車輛所有人或其委託之第三人得於保管原因消失後,持保管收據、行車執照,並檢附繳納罰鍰收據領回車輛。
(2)依第35條規定被逕行移置保管之車輛屬租賃車業者之車輛,得由車輛所有人檢具租賃契約書、違規駕駛人姓名、住址並具結後,據以取回被移置保管車輛。
(二)酒後駕車違法部分
1.要件:
車駕駛人酒精濃度已達移送法辦標準(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已達0.05%),或有其他客觀具體事實足以認定「不能安全駕駛」者(如酒後駕車肇事)。
2.法律依據:
刑法第185條之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及第85條之2。
3.處置方式:
依法移送法辦外,並依現行規定舉發其違規部分,移送公路主管機關處理,車輛得委託合格駕駛人駛離或當場移置保管該車輛。車輛所有人或其委託之第3人得於保管原因消失後,持保管收據、行車執照領回車輛,毋須先行繳納罰鍰。
1.要件:
汽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15毫克但未達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0.03%以上但未達0.05%)。
2.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及第85條之2規定。
3.處置方式:
(1)舉發違規並移送公路主管機關處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車輛,車輛所有人或其委託之第三人得於保管原因消失後,持保管收據、行車執照,並檢附繳納罰鍰收據領回車輛。
(2)依第35條規定被逕行移置保管之車輛屬租賃車業者之車輛,得由車輛所有人檢具租賃契約書、違規駕駛人姓名、住址並具結後,據以取回被移置保管車輛。
(二)酒後駕車違法部分
1.要件:
車駕駛人酒精濃度已達移送法辦標準(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已達0.05%),或有其他客觀具體事實足以認定「不能安全駕駛」者(如酒後駕車肇事)。
2.法律依據:
刑法第185條之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及第85條之2。
3.處置方式:
依法移送法辦外,並依現行規定舉發其違規部分,移送公路主管機關處理,車輛得委託合格駕駛人駛離或當場移置保管該車輛。車輛所有人或其委託之第3人得於保管原因消失後,持保管收據、行車執照領回車輛,毋須先行繳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