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眾至轄區分駐派出所索取臨時使用道路申請書,詳填後連同臨時使用道路簡圖送交轄區派出所。
(二)由派出所轉交分局交通組書面審核。
(三)審核同意後由分局寄送或通知申請人索取。
二、申請人須繳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臨時使用道路簡圖 。
(三)所需費用:本項服務免費。
三、臨時使用道路申請注意事項:
(一)適用範圍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7、142條所列舉各款妨礙交通之情事及其他非屬集會遊行有臨時使用道路之活動。
(二)所申請活動如另涉其他行政機關主管權責,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個別規定,不適用本表,市區交通繁忙路段原則上不予核准。
(三)申請人向派出所索取申請表並填妥後,檢附使用道路範圍平面圖(詳細註明車道線、周邊建築物、方向等),送由派出所核轉分局,分局核可後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四)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1條規定:「興修房屋或其他工程,未經公路主管機關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道路」;故如遇上揭情事應儘速向該管權責機關辦理申請臨時使用道路路權。
(五)申請事項以婚喪喜慶為範圍,活動時間以二天為原則,並請於活動日七天前向轄區派出所提出申請,並送達分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