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處理:
(一) 行為人在場:
(1)、 先施以勸導,並填製交通違規勸導單與責令即時改善。
(2)、 不聽勸導改善者,依法舉發並於通知單記明其事件情節及處理意見。
(二) 行為人不在場:
(1)、 有價物品:應張貼公告並協調環保機關代管。
(2)、 固定式障礙物:移請工務機關(都市發展局、建設局、環境保護局)拆除。
(三) 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及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立即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
(四) 執行前後或過程應攝(錄)影或拍照存證。
(五) 將處理情形登記於工作紀錄簿。
二、 後續處置:後續處置:
事後執行複查維護,針對長期占用道路者進行蒐證,該行為構成刑法竊佔罪該當者,檢附相關事證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