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車站以糾纏和強迫的方式要來往的乘客購買物品,相關法令規定:
一、刑法
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前項未遂犯罰之。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
(一)第68條第3款:
強買、強賣物品或強所財物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
(二)第79條第1款:
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妨礙交通,不聽制止,處新臺幣3,000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二)違反上述刑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條文,除須製作行為人調查筆錄外,亦需製作相關證人之詢問筆錄,此違法行為才可移送處理。至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只要在道路上有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之行為與販賣物品,即可舉發與排除,無需作其他處理。
一、刑法
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前項未遂犯罰之。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
(一)第68條第3款:
強買、強賣物品或強所財物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
(二)第79條第1款:
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妨礙交通,不聽制止,處新臺幣3,000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二)違反上述刑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條文,除須製作行為人調查筆錄外,亦需製作相關證人之詢問筆錄,此違法行為才可移送處理。至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只要在道路上有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之行為與販賣物品,即可舉發與排除,無需作其他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