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 2012年12月6日
(中央社記者王朝鈺新北市6日電)
陳男被控對未滿14歲少女強制性交;檢方偵查後,認定雙方為合意性交,但因少女未滿14歲,陳男遭檢方起訴求刑4年1月。
板橋地檢署最新公布的起訴書指出,30幾歲的陳姓男子,涉嫌於民國99年8月起,在新北市住處和桃園市某旅館內,與少女共發生10次性行為。
檢方說,少女母親發覺有異,經詢問後她才向母親坦承與陳男交往並有過多次性關係;母親遂陪同少女向警方報案,指控陳涉犯強制性交。
陳男否認曾違反少女意願對她強制性交;少女在檢方偵訊時表示,陳在99年10月與前女友分手後,她在同年11月到12月間幾乎每天到陳住處,兩人至少發生過10次性關係,且母親知道陳是她的男友。
但陳男仍因涉犯「對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罪」遭檢方起訴,並向板橋地方法院具體求刑4年1月。
法律觀念補充:
刑法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